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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协会捐赠财产,用于根据捐赠人意愿,为特定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的公益事业,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捐赠要求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与本会订立捐赠协议即定向捐赠。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由捐赠人决定。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九条 定向捐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定向捐赠财产安排使用后,受赠人要及时向捐赠人报告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严格管理捐赠的财产。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财产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经手办理。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时在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的同时,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并详细登记捐赠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将捐赠财产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及时下拨到指定受助对象手中,做到日清日结,帐据、帐证、帐物相符,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为他用。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即将捐赠人的情况登记,包括:年度、序号、日期、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金额、捐赠意向、收据编号、捐赠证书编号、反馈情况日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本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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