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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45
为加强我单位固定资产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不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4)房屋:办公用房等。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管理范围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转入、购置、自制、调拨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三、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1. 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3.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改建时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作为扩建、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1.各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核算和处置等项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部门进行核算。
3.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项工作。根据财务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4.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办公室设置的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贵重的、精密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调出人员在没有交清固定资产之前,人事劳动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接受捐赠、抵债、无偿调入等。
2.固定资产的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凭合法、完备的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
3.固定资产的验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签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将发票及入库单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账。
4.固定资产调拨须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单,单项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经局务会批准,具体手续由双方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的增、 减登记。
5.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6.固定资产登记时不得空栏,须准确登记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使用(保管)人等。
7.单位之间变动固定资产归属的,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变动手续及账目,并通知财务部门变更备查账目。
8.部门或个人需要领用固定资产,必须有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并及时入账和填写卡片。
9.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按固定资产鉴定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赔偿处理。
10.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六、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2.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1) 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2) 定期盘点: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4.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2)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3)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需要报废资产的意见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5)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应由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签字,送财务部门备案。
七、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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