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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11:06
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6〕10号)精神,借鉴本市先进区县经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服务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我区慈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行业发展、法律规范、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围绕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实际需求,大力推进社会志愿服务,广泛传播慈善公益文化,加快培养全民慈善意识,充分调动全区群众、入区企业和区属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微观管理、社会监督管理”的慈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整合利用、慈善管理科学有效、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互助互济原则。按照《门头沟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健全以政府救助为基础、以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通过形式多样的慈善救助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和帮助,使之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2.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原则。政府立足宏观管理,建立健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激励、保障和监督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慈善公益组织搭建一个信息资源丰富、政策指导性强、宣传管理到位、社会关注度大的慈善公益活动平台。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形成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3.坚持民间运作、自愿无偿原则。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培育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建立联合募捐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慈善事业民间运作、良性发展。坚持自愿无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搞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4.坚持程序规范、有序发展原则。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捐赠行为,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公信力。
(三)主要目标
1.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全区群众、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增强,自觉加入慈善行列,践行并弘扬慈善理念,慈善逐步成为社会风尚。
2.公益慈善组织稳步发展,社会公信力普遍提高。区、镇街、社区(村)三级慈善网络健全,慈善组织内部监管机构完善。有条件的新型居民小区普遍设立慈善捐赠接收站点,慈善服务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3.善款募集渠道多元化,慈善救助能力显著增强。政府出台培育扶持慈善公益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慈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入区企业和区属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成为善款募集的主要力量。
4.慈善救助内涵多元化,打造一批慈善救助品牌项目。开发包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贫困学生救助、高龄失能老年人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矽肺职业病防治、精神病人救助、灾害应急救助等救助项目,丰富慈善救助内涵,扩大慈善救助社会影响力。
5.专兼职结合的慈善工作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城乡社区志愿者总人数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显著增高,慈善公益组织成为吸纳就业、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
6.政府监管、民间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各类慈善公益组织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二、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不断拓展慈善资源,增加慈善救助能力
1.用好区内慈善资源。在全区群众中广泛宣传弘扬“慈纳于心、善施于行”慈善理念,倡导善心不分大小、人人都可以慈善,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慈善捐赠中来。在区属企业中开展慈善专题宣传,倡导企业依托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设立慈善专项救助冠名基金,开展助医、助孤、助老等定向救助活动,培育慈善公益品牌,使慈善在社会救助中发挥更大作用。将招商引资入区企业纳入慈善宣传范围,引导企业依托区慈善协会设立生态治理、环境整治等专项慈善公益基金,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优化我区发展环境。
2.开发区外慈善资源。通过慈善公益项目引进的方式,加强与中心城区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城区大型企业入区依托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设立慈善专项救助冠名基金、开展定向捐助活动,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参与我区慈善事业发展。
3.搭建慈善捐赠平台。在区属超市、大型商场显著位置设立慈善捐款箱,在门头沟慈善外网公布慈善公益救助项目和捐款热线电话,引导公众在线捐赠、慈善消费,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构筑平台、提供便利。
(二)不断丰富慈善救助内涵,打造慈善公益品牌项目
4.开发保障民生类救助项目。对群众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开发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低保及边缘家庭贫困大学生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孤残儿童救助、高龄失能老人救助等一批救助项目,并加强对外宣传引导,以项目引进区外企业定向捐赠。
5.开发环保公益类救助项目。结合我区功能定位,开发生态治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水污染治理等公益类救助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我区生态环境建设。
6.开发提升生活质量类救助项目。结合我区低保及边缘家庭实际情况,以及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就学状况,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五人员生活需求等,开发家用电器、学习用电子产品、老年人紧急呼救系统、白内障免费摘除手术等救助项目,满足特殊生活人群需求。
(三)健全慈善组织网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7.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在镇街、社区(村)设立兼职慈善工作人员,健全区、镇街、社区(村)三级工作组织网络,加强对慈善公益组织的管理服务。在有条件的新型居民小区设立慈善捐赠接收站点,将电器、家具和皮衣、羊绒衫等贵重物品纳入慈善捐赠范围,丰富慈善超市物品种类,增强慈善综合救助能力。将生态环保类民间组织纳入慈善公益组织范畴,拓展慈善救助内涵。
8.大力发展慈善公益组织。加大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投入,在工作经费、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将慈善公益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系,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扶持慈善组织开展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公益组织救助的有效衔接。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硬件建设、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激励表彰优秀志愿者等,以保证我区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
9.支持志愿者队伍建设。学校、机关、企业要加强与公益慈善组织的合作,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公益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经常化、制度化、普遍化。建立和完善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教育培训、时间积累、奖励表彰等相关制度,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实行志愿者“一人一号一证”,推动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四)完善慈善监管体系,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
10.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区慈善协会和各级慈善公益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正,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依法、有序开展活动,实行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
11.推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接收捐赠中心要完善慈善捐赠网页和信息公开平台,加强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及时发布慈善捐赠款物数据、使用情况,按季度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切实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2.建立慈善年度审计和集中社会捐助活动专项审计制度。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要加强对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接收捐赠中心信息公开、财务报表和重大社会捐助活动的监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采取政府委托评估事务所、社会调查机构,或组织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资金使用、社会互助活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五)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普及全民慈善理念
13.大力弘扬慈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公益意识的宣传、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序列。宣传部门要将慈善公益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利用京西时报、区电视台和门头沟新闻网等主要媒体,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宣传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理念,以及无私奉献、志愿服务、为慈善事业作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提升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营造全民慈善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将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典型人物事迹纳入学生德育课程,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慈善周、慈善日等多种形式的慈善主题宣传活动,推动慈善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着力营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14.建立慈善评选表彰制度。区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家庭、文明个人的重要内容。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要通过建立慈善排行榜、评选慈善之星等形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5.建立慈善事业发展领导体制。成立门头沟区社会捐助活动协调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慈善协会会长、区民政局长、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意义,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慈善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升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16.明确社会捐助活动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本区内开展的各项社会捐助活动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接受捐赠中心组织开展。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和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
17.统筹全区性社会捐助活动。原则上全区性大型社会捐助活动每年组织三次,3-4月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博爱在京城”捐助活动,6月份区委组织部与区慈善协会联合组织“共产党员献爱心”捐助活动,10-11月区慈善协会组织“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发生自然灾害、地震等突发事件,根据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市接收捐赠中心工作部署,由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接收捐赠中心联合发起社会捐助活动,募集资金由三家均分。上级部署的其它临时性全区社会捐助活动,按照对口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除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区接收捐赠中心之外,其它任何单位未经区社会捐助协调小组批准,不得组织全区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18.区社会捐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管。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责,推动有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
19.加强公益慈善理论研究。区社会捐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研究制定公益慈善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制度措施,维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慈善公益组织依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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