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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加强对辖区内慈善组织监督管理,促进慈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慈善公益组织为辖区内以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为宗旨的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法所称慈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慈善公益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与评估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法定部门进行受理。
第五条 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募捐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执行。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与评估信息应及时上报至区慈善工作科,以便于登记管理与公开透明化。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与其法人信用记录需接受慈善工作科审查。
第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若捐赠人未要求保密则公开善款来源、数量、用途,若捐赠人要求保密则需接受监管部门抽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严格管理捐赠的财产。
第九条 重大慈善项目需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慈善组织举办相关慈善公益活动应提前上报慈善工作科,由慈善工作科于官网进行公开与宣传,慈善组织也可同时自行宣传。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在活动宣传用品、引导牌和志愿者胸牌、服装、桌牌等物品中应有选择的使用“慈善北京”标识。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使用“慈善北京”标识时应按照下列条例进行使用。
(一)慈善北京标识样式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规定,标识中的文字与图案是完整的统一体,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二)应当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慈善北京”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更“慈善北京”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三)不得故意贬损、毁坏“慈善北京标识”;
(四)不得以各种形式侵犯“慈善北京”标识专用权;
(五)慈善北京标识只用于慈善公益类活动,不得用于进行盈利活动。
第十三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本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不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的慈善组织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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