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定。
第二条 北京市门头沟区慈善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Mentougou Charity Association)是由热心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经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本地区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海内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二)慈善救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并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救助。
(三)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推动我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执行工作机构,并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理事会决议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
-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 政府资助;
- 利息;
- 其它合法收入。
-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 开展社会救助;
- 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
-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并起草文本,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